本报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李红梅)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部署下调14种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的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要求9月底前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照调整后的新价格公开挂网采购。这14种抗癌药均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其中12种在2017年谈判降价后纳入目录,其余2种是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中的药品。预计9月起,患者可陆续买到降价后的抗癌药。

据了解,2017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针对部分专利、独家药品临床价值高同时价格相对较贵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企业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降价和确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将36种高价药纳入目录范围,这些药品的平均降价幅度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此次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到2019年底。同时,谈判协议中明确,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影响协议执行,双方可以更改协议有关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

今年5月抗癌药税收政策调整后,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卫健委、人社部等部门与相关17个抗癌药涉及的12家企业进行了协商,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重新确定了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17个药品中有2个国产药2014年底前就已经采用3%简易计税,1个国产药未选择简易计税,本次调税对终端价格无影响,其余14个药品降幅在3%—7.8%之间,平均降幅为4.86%,在前期谈判已经大幅降价的基础上,价格又进一步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指导,做好新价格的落地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同时,国家医保局正在对部分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开展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进一步减轻癌症患者的经济负担。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2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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